「全國農業農地研討會」農陣意見書

出自TawianRuralFront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目錄

前言

台灣農業豐美多元,當鎂光燈注意著精密溫室中透過電腦控制栽培外銷賺外匯的蝴蝶蘭之際,活絡地方經濟、提供健康糧食、豐富農鄉文化的是許許多多與台南後壁崑濱伯一樣,堅持友善土地種出冠軍米的小農。此番農業與農民的景象,催促人們正視農業政策的定位。

台灣的農業政策應明確在基本路線上,區分「出口」及「內需」導向的雙軌作為,一方面加強我國農產業之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穩定我國之農戶收入與糧食生產,提供國人安全實惠之農產品。

在外銷導向上,農業政策的對象是輔導農企業具有國際競爭力,在內需導向上,則是以「家庭式農戶」為核心。有端正明確的路線與政策對象,才能有效回應台灣自身城鄉失調與農村社會老化之問題。

在方法上,應以「適地適作」為原則,落實主要作物生產配額制,開發農產多元利用加工方式,並以簽約方式辦理對地補貼措施,提供從事農作誘因及穩定農戶所得,同時減緩環境衝擊及進行農地復育。

此外,應依土壤理化及立地區位條件建立土地分級管理制度,節制農地變更或移作他用,以確保「農地農用」之原則。是故在行政執行上,若不尋地方自治強化鄉鎮區公所層級農業行政之角色,提高在地農村居民之民主參與,則地域特色之農業無深根之可能。

基於厚實台灣農鄉、支持小農體制、創造友善農耕、連結綠色消費、平衡城鄉價值、捍衛糧食自主、堅持土地正義。台灣農村陣線參與2011年1月12日「全國農業與農地研討會」。台灣的農業及農地問題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來予以論述:第一層次為發展典範的問題(也就是意識型態的層次)、第二層次為治理結構的問題(也就是權力分配的層次)、第三層次為公共政策的問題。就此而言,這場會議為台灣農業長期走向論辯的一環,農陣勢將持續介入農地管理與農業生產體制的完善,並推動制定農業基本法。

編輯此冊的文字,為友善耕作農民與農陣成員對台灣農業中長期走向的看法,部份內容針對「全國農業與農地研討會」文件,提出不同意見。這些看法雖仍粗略,公開於此希望引發更深刻多元的討論,為台灣農民、農村、土地的豐美生機盡棉薄之力。

對全國農業與農地會議的三項思考(曾旭正)

針對會議資料的架構與內容有兩點看法

一、就論述結構言,第貳段(農業環境情勢與重要課題)的論述不夠完整,只談了外在環境情勢,忽略了農業本身的重要課題。以至於在設定願景目標時,課題與目標的對應不清楚;進而,接續的策略雖然個別主題羅列了十分項作法,但由於前揭欠缺重要問題的指認,遂顯得這些策略缺乏問題意識,進而也無法判斷其是否切中議題。譬如,一般咸認台灣農村青年從農人力斷層是一大問題,但在情勢與課題分析中未論及,在願景中未提及,在 2020 年目標中突然冒出,在議題三的策略中雖有提及,但並不是具體的策略。究竟此一問題是否重要?應如何加以討論?

二、本次議論總體分為「中長期農業政策」和「農地政策」兩大項,但兩者其實是前者包含後者,並非等量齊觀。由目前資料看,論者似乎將「農地」僅界定於「農田」,關心其農業生產,而不包含「聚落」因此不討論農民與農村生活。然而,資料中引入農地多功能的概念以及國外案例,其農地規劃其實包含了村落與生活設施等議題,並不局限於農田。

針對中長期農業政策中(三)推動人地景農村再生,營造農村新活力

本項建基於「農村再生計畫」的執行成果,預期各個農村社區在完成「農村再生總體規劃」之後,能針對聚落內部的生活區以及聚落外的生產區之土地提出兼顧生活、生產與生態的土地利用方式,作為社區整體發展共識,進而據此引導未來中長期之發展。

然而,以近兩年來水保局已在各地推動的試行案例之成果看來,根本無法達到此一理想。其展現出來問題約有下列數端:

簡言之,當各地已有一定數量之社區被支持進行農村再生的總體規劃,但水保局對於這些規劃成果究竟掌握多少?其成果是否實際可行?如何判斷篩選?等等政策性作法並不明確。若不儘速加以釐清,未來恐怕會累積更多社區對未來建設的錯誤期待,最終將成為龐大的民怨壓力,讓主政單位進退失據。

換個方式來思考台灣的三農問題

用問題的方式,在試著解答問題的同時,或許可以找到可行的出路!

幾個基本問題:
  1. 就台灣的可耕地(姑且暫以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加上台糖土地為範圍),能否在人民膳食習慣略向儉約調整的先決條件下,讓糧食自給率達到100%?若能達到,那是一個什麼樣的膳食結構?糧食生產結構呢?若不能,差距多少?主要是那些關鍵項目造成影響?是否可以接受?
  2. 上述的耕地與糧食生產結構,可以支持多少個家庭式農戶?如果納進社會安定的考量,台灣適合定出什麼樣的生產單元結構?即多少比例之農企業和多少比例之家庭式農戶?如何有效引導出年輕的專業農戶?
  3. 需透過什麼樣的政策才能將現有的糧食生產結構逐漸引導走向上述的理想結構?此一調整盤需搭配何種
  4. 在上述理想結構中,家庭式農戶的耕作狀態如何?多大面積的農場?什麼樣的耕作型態?需求的農作技術為何?由目前的農戶數量與平均耕作面積,如何走向上述理想結構?
  5. 上述的理想結構,其對於聚落區與農田區的空間需求條件為何?目前的空間狀態(聚落與田區)與此空間條件的落差為何?最急需改善的空間課題是什麼?可以怎麼樣走出第一步?
  6. 配合上述想法,有那些相關法令必須修正?又必須擬定那些類計畫來加以推動?
  7. 在上述構想下,個別農村社區如何因應自身的在地條件,提擬自己的農村發展計畫?如何確保個別計畫能符應總體計畫的方向,但同時又能展現個體獨特的特色?
  8. 農業的相關專業科系與部門如何配合振興?如何引導學術界配合走趨勢生產有用的知識技能,具體支援三農?

針對「農業自由化、區域經貿整合」修正意見(蔡培慧)

針對第一頁,貳、農業環境情勢與重要課題之修正意見

一、自由化衝擊加劇,區域經貿快速整合,建立雙軌農業結構妥為因應

2008年是關鍵的一年,在這一年經濟危機、糧食危機、能源危機、氣候危機同時暴發,正式宣告國際資本主義走向一個不確定的未來。

成形於 1980 年代的全球化,是一個以先進發展國家利益為本的市場機制,類似台灣此類小型後進的發展國家莫不受制於開放市場、去管制化、公共資源私有化的遊戲規則,苦苦追趕經濟成長數字。容或因土地改革建立起刻苦的小農生產機制以及獎勵加工出口建立的中小企業,致使台灣早年取得了國民生產毛額快速增長、國民所得分配相對平均的雙重成就,然而此一成就卻在台灣 1980 年代後期開放市場後難以維繫。特別是 1980 年代對美國開放農產品市場、大宗物資採購以緩和對美貿易順差所造成的貿易爭端,乃致 1990 年後期為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進行農業結構調整,農業生產由市場導向取代計畫導向;農業資源土地、水資源大規模、大範圍的移撥為工商用途;糧食生產由自給自足改為供需平衡。如此壓抑農業生產,漠視國民消費的結構調整政策,使台灣付出了糧食自給率低落、十數萬良田休耕、部份農村荒蕪的代價。自由貿易並非公平貿易,一國貿易的自由就是另一國的不自由,台灣在 WTO 的談判桌上,屢居弱勢,並與日本、韓國、瑞士等小國組成 G1O 集團,提出小農國家的主張可見一般。

當今,我們仍然處於全球化自由貿易的制約中,但是我們也看到 WTO 最新杜哈回合談判自 2000 年起遲遲無法達成共識,顯見全球化自由貿易體係有其限制,經濟版塊正在朝向區域整合移動。客觀說來,東協加三的東亞經濟整合與至 99 年 7 月底,WTO 各會員間已簽定 283 項 FTA,正是反應了全球化的侷限,台灣與中國簽定的 ECFA 也需放在區域經濟整合的脈絡審慎應對。

就農業結構調整而言,面對全球化的不穩定與區域整合的經濟局勢,有必要建立起雙軌農業結構,一軌為立基於育種科研優勢,建立起高經濟高技術的競爭型農業,此類農產品應以輕量價高的特殊品項或種苗供應為主,一軌為著眼於台灣內需.連結生產者與消費者的計畫性生產,基於台灣小農高技術多元化生產的優勢,建立以多樣生產、健康生機、節能減碳的協力內部供應體係,此一內需市場的建立,有賴全面復耕、通路多元、加工創新、品牌設計的齊力推動,內需農產結構需從生產端、消費端入手,如此一來,將可增加就業機會、提高糧食自給率,進而活絡農村生機。雙軌農業結構正是權衡經貿區域整合、台灣農村社會穩定、提高多元就業機會的農業新氣象,唯有基於台灣現實的雙軌農業生產體制,才能面對不確定的未來,降低遠端供應的糧食依賴,永續台灣社會。

針對「重要課題與2020年目標」修正意見(吳勁毅)

針對第四頁「重要課題」,修正如下:
一、長期忽視基層農業行政能力過度弱化問題,慣以農會取代鄉鎮區公所地方自治之職權,以農會作為農民組織的同義詞,與民主參與脫節,造成基於立地條件的農產業與農村社會因地方自治與民主能力不足無法深根發展,淪為都市蔓延予取予求的弱勢地區。
二、農產業因缺乏明確的市場定位,無法就出口或內需目標市場建立「研發-最適生產輔導-行銷」一條鞭式的農產體系,相關政策並未針對不同規模的農企業與家庭式農戶提供適切的生存與發展條件,以致於與農村社會的活化脫節。
三、缺乏全面透明的農漁業生產與捕撈量登記,無法發展主要農漁產品生產配額管制,僅以契作與道德勸說作為平穩產銷的手段,以致於農民常受地方農會、糧商與通路商綁架。
四、長期漠視農業水土條件惡化的問題,土壤受工業或生活廢棄物污染、或因不當農肥料施用的劣化問題,缺乏高力度與穩定的政策進行修復。
針對第五頁2020年目標之修正意見:
二、2020年目標:
(一)確保糧食安全供應,維護全民健康生活。
提高糧食自給率至40%,並以合理且穩定的價格,供應國人品質優良與安全的糧食。維持糧食潛在自給供應能力,確保緊急狀況國人基本糧食需求。
(二)以出口與內需導向雙軌之農業基本路線,開創農業新商機
出口導向以發展具競爭力的區域優勢產業,建構臺灣農產品全球布局之國際行銷模式與優質國際品牌形象,並輔導具有國際競爭力之農企業形態。內需導向以建構家庭式農場為核心,建立公平透明之農產品生產配額以穩定收入,以地產地銷的網絡提供國人安全、安心與實惠的農產品,並藉由農業環境補貼達到修復農村環境與活化農村社會目標。
(三)推動人地景農村再生,營造農村新活力
提昇鄉鎮區公所自治與地方居民的民主參與能力,盤點與維繫農村土地利用的適切性,整治與復育受汙染破壞的農業環境,建構家庭式農戶落地生根的條件,整體規劃並循序推動4千處農村社區發展,營造兼具產業、在地文化與生態的新農村。
修正理由如下:
  1. 以鄰田汙染為例,其處理權責不在農委會也不在農會更不在農改場,有機農戶非有機農戶與非農民同為街彷鄰居,除了訴諸村子或社區成員進行”道德勸說外”,真正的職權主體是鄉鎮區公所。故農村要再生必須正本清源以鄉鎮區公所為政策對動的基層行政單位,不可跳過不處理鄉鎮區公所行政能力不足的問題,也不能便宜行事以地方農會取代鄉鎮區公所的角色。
  2. 土壤汙染與灌排不分離等問題,應為首要整治對象。
  3. 應宣示扶植對象為願意在地化的家庭式農戶,農村老化的社會問題才有可能再生。)

針對「農業中長期願景與目標擬採行策略」修正意見(吳勁毅)

針對第六頁議題一、確保糧食安全供應,維護全民健康生活擬採行策略(一)至(六點)之修正意見:

議題一、確保糧食安全供應,維護全民健康生活

政府應建構國內糧食安全體系,依風險程度做好危機管理,確保糧食供應無虞;減緩氣候變遷之影響,穩定供應國人價格合理、品質優良與安全的糧食。

擬採行策略:
(一)掌握糧食安全存量,增設小麥、飼料作物等之安全儲備標準,建構糧食分級預警及糧食安全風險管理。在沿用FAO熱量為基礎的總糧食自給率外,針對主要糧食作物與農產品建立各別自給率目標,並增加以實際生產量與消費量之比較作為糧食自給率的自我評估方式。
(二)確保國內糧食潛在供應能力,充分利用與維護在地生產資源,鼓勵休廢耕地復耕,生產進口替代作物,降低仰賴糧食進口程度。
(三)推動在地生產、在地消費,加強飲食教育,鼓勵國人選用國產農產品,開發低碳足跡農產品,縮短食物里程;改善國人膳食習慣與結構,促進國產糧食消費,提高糧食自給率並符合節能減碳觀念
(四)推動亞太糧食安全儲備機制,加強境外合作,掌握糧食輸入之進口來源與進口通路,確保糧食穩定輸入,強化國際區域糧食安全。
(五)為維持基本耕地面積保持耕作狀態,推動「農業粗放化經營」漸次取代修廢耕。綜合考量農民接受程度、財政負擔及價格變動風險,規劃實施符合國際規範之「所得支持給付」或「農業環境給付」,引導產業結構調整,維護土地利用型產業生產力與競爭力。
其執行重點包括:
  1. 對與本措施的認知:目的在達到維持耕地總面積不變的目標,對地補貼絕非傳統理解下的調節市場價格手段。
  2. 對地補貼的類型基本可分為:
    1. 一般性農業粗放化經營: 例如透過不用化學農肥料等方式,維持生產面積,但是減少單位面積的產量,取代單純休耕的做法,對於農村文化的維繫、傳承與農業生產力的確保才能有根本的助益。
    2. 目的性農業粗放化經營: 例如環境敏感地區,溪流河道緩衝帶,生態保護區周圍(七股養殖區vs.黑面琵鷺覓食),配合受汙染農地的復育措施。故目的性補貼項目應以鄉鎮區為單位,在基本原則下透過就地討論擬訂並經核定後實施。
  3. 對地補貼擬訂重點:
    1. 各類補貼措施應以簽約方式辦理,一約至少五年,避免行政作業品質造成的弊端(登記配合措施但是錢被領走,此在原住民地區屢見不鮮)
    2. 各類補貼辦理方式必須根據其內容特性,某些要有先期研究做為實證基礎,或是以同步性的實驗試辦方式進行,絕對避免行政人員缺乏實證基礎的閉門造車。
    3. 各類補貼措施實施同時必須擬訂好執行成效的科學評估作業辦法,每年進行成效評估,以確保措施內容的有效性,否則實施若干年後將淪為不明就裡不知意義所在的消耗預算項目。
    4. 因配合補貼措施要求造成的生產損失,應以市價做為補償基準(絕對不可以僅用生產成本做補貼)
    5. 補貼措施實施不可僅以面積做為施政目標,應以農戶為單位,才能避免政策績效僅乃由少數地主大戶 (例如台糖)達成。
    6. 鄉鎮區公所必須做為本措施實施最基層窗口,並與相關大專院校學生充分合作進行知識人力下鄉,有效解決農民與基層行政的執行認知與農民理解障礙。
    7. 必須依照歐盟補貼透明化原則,所有受補貼資訊在專屬網站上公開,公開之資訊依照行政區劃分類,其內容至少包括地主、耕作人、地號、金額與合約期限,以昭公信,保護創新政策之生命。
(六)根據各地的物候與環境特性,擬訂、公告與輔導各類低耗能、低碳排的農漁牧最適經營規模與合理化經營方式,加速抗逆境品種研發、設施設計與推廣,以及產業調適技術之整合型研究,提升產業抗逆境能力,並建立農業碳排放量盤查與監測制度。

針對第八頁,議題二、提升產業競爭力,開創農業新商機之修正意見

壹:「議題二、提升產業競爭力,開創農業新商機」主標題應調整為「議題二、以出口與內需導向雙軌之農業基本路線,開創農業新商機」

貳:明訂奠定出口導向與內需市場雙軌之農業發展路線,並依此修訂相關文字。

透過傳統農業與新興科技結合,發揮農業之經濟、社會與環境功能,提升農業多元價值,使農業不僅是單純的生產事業,也是知識型產業、綠色生態產業與服務業,以提高農民收益,展現農業的「軟實力」。奠定出口導向與內需市場雙軌之農業發展路線。以此雙主軸重新編整農業政策、措施與所屬機構之任務重點。

擬採行策略:
在出口導向方面:
(一)以輔導具國際競爭力之農企業為主軸工作。
(五)建構全球布局之國際行銷模式,藉由保障農業智慧財產權、結合大型通路商,建立臺灣農產品之優質國際品牌形象,並推展農業種苗、資材與技術服務市場。
(八)成立農業科技研究院,促進農業科技研究成果產業化,發展農業知識經濟,跨領域整合政府資源,引進新興科技,鼓勵農企業參與,深化技術移轉農民及輔導推廣,擴大農業科研產業效益。
(九)成立國際農業政策研究專責機構,對國際農業情勢、政策制度與關鍵課題進行系統性研究,提高農業政策資訊與研究之深度、廣度及適時性,厚實農業施政規劃與決策分析之基礎。
(十)深化農業資通訊應用,建置農業資訊分享平臺與資訊蒐集機制,增進農業調查與統計效能,發揮支援決策之功能。
(十一)強化國際農漁業諮商與合作,務實推動兩岸農業經貿交流,解決貿易障礙,擴展發展空間;透過農業智慧財產權及檢疫檢驗之管理,維護農業經貿利益。
(十二)因應區域經貿整合及貿易自由化之趨勢,農漁畜各產業應依據產業競爭優勢,訂定分期發展目標與重點工作計畫,進行前導型之產業結構調整,並寬籌經費,對於受進口衝擊之產業妥予救助。
在內需導向方面
(一)以「家庭式農戶」作為內需農產業輔導對象,方能連結結果台灣自身城鄉失調與農村社會老化的問題。
(二)主要農作物必須落實生產配額制契作與計畫生產,協助農民成立農民組織,作為與通路商談判的對口,方能兼顧產銷穩定與小農生存利潤。
(三)根據各地之立地條件,與相關研究單位、鄉鎮區公所及在地農民或相關民間組織合作,發展家庭式農戶適地適作的最適規模與經營方式,以此作為相關輔導措施的擬定依據。相關的輔導措施除了金融面向的協助外,小地主大佃農之機制,應明定優先由落戶當地的家庭式農戶承接,其媒合資訊必須透明化。依照新農戶發展狀況,與地政單位合作適時辦理土地重劃或土地交換,協助新農戶生產結構完善。
(四)以擴大地方在地就業為出發點,開發「適地適作」之農產多元利用加工方式,並以產銷班之外的健康企業形態作為經營主體;研發具機能性特色產品,提供符合便捷、健康消費需求之新產品型態;打造農產精品,發掘並開拓特定市場潛在需求,提高產品附加價值。
(五)內需導向的農漁業發展除了生產之外,整合農業環境改善的政策面向與措施(農業粗放化、過去一窩風強種搶殖的結構調整等),充分與鄉鎮區公所合作擬定綜合性的地方農業發展策略,方能獲得地方自治與居民的支持,穩定可長可久之發展。
(四)海洋漁業從捕撈型轉為資源管理型漁業,確保我國遠洋捕撈漁獲配額,奠定我國在世界公海漁業管理區域性組織中之主導地位;發展水產養殖產業,提升遺傳育種及疫病防治技術。
(七)建構全國農產品物流服務體系,整合全國農業行銷通路;建置結合農業金庫與農漁會之農業金融服務與資訊共同利用體系,提供完整之農產品交易物流、金流與資訊流平臺,支持市場拓展。

針對第十頁,議題三、推動人地景農村再生,營造農村新活力之修正意見

藉由施政計劃的行政設計,有效強化鄉鎮區公所層級農業行政能力,培養農村居民的民主參與能力,以農村地方基層的自治能力做為面對農村凋敝與新移民的承擔基礎;整治與復育受汙染的農業水土環境,還給農村與下個世代乾淨永續的立足之地;建立鄉村地區土地管理架構與靈活運用模式,有效控制都市蔓延、鄉村地區農地它用與農村聚落內部空洞化,並為年輕家庭式農戶創造積極落戶的條件。

擬採行策略:
(一)確立靈活的土地管理是農村再生的基石。以鄉鎮區為單位,輔導進行農村土地盤點,以地籍圖為基礎,增加建築物之標繪,以此基本圖作為盤點村落不動產的基礎,將閒置空屋、空地以及欲釋出之農地資訊整合,作為年輕農戶落戶的媒合平台。(或是此類農地由政府以合理市價先購買下來在轉賣/租給有意耕作與落戶的新農戶,讓土地的流動能夠保持“本地人使用“)
(二)農村再生的硬體預算優先投資在「灌排分離」、「分散式小型家庭污水處理系統」與「土壤復育」之用。農村再生計畫規劃過程必須由具公信力之機構進行土壤污染檢測,並依照村落分布特性進行家庭污水處理系統的規劃設計。
(三)農村再生計畫地方行政窗口應為鄉鎮區公所。計畫調查工作應由鎮公所承辦人員與農村居民一同進行。根據其調查成果由居民組成工作圈,商議問題解決方案。不可以專業委託取代此基層行政與居民參與的程序。硬體施作項目,必須正面列表排除無意義的投資,例如牌樓、入口意象、水泥仿竹欄杆、水車造景等;或栽植與地方物候不符(台北草、韓國草草坪);或高單價有消耗預算疑慮之植栽(蘇鐵等)。再生計畫進行各階段,必須將相關計畫資料上網公開,以落實民間監督與資訊透明化原則。

直接給付政策中長期發展方向(台灣農村陣線)

台灣農村陣線對於直接給付政策中長期發展方向的看法有四點。

看法一:"所得補貼"或"環境補貼"並非互斥政策

農委會在農業組與農地組的建議討論都提出『如何務實推動符合國際規範之「所得支持給付」或「農業環境給付」,引導產業結構調整。』  但"所得補貼"或"環境補貼"並非互斥政策,因為所得補貼指的補貼對象的所得,達到一定程度(例如農家所得達到平均家戶所得),補貼標的是"人"。而環境補貼,補貼對項是物,即在土地上,進行友善土地的行為,給予環境補貼。事實上,歐盟過去是的補貼,是終端產品(牛奶小麥玉米的保價收購等等,即生產補貼)。也就是說,要達到所得支持,可以有二個作法:

  1. 生產補貼、
  2. 環境補貼。

所以,直接給付基本原則為:

  1. 補貼對象:小農(家庭農場)
  2. 補貼內容:針對友善環境生產模式的成本與損失(這也是WTO規範下可同意的、與生產脫勾的綠色補貼。)

看法二:補貼政策該怎麼策劃?如何執行?

對地補貼擬訂重點
  1. 各類補貼措施應以簽約方式辦理,一約至少五年,避免行政作業品質造成的弊端(例如,登記配合措施但是錢領走後,未依補助項目耕作)
  2. 各類補貼辦理方式必須根據其內容特性,某些要有先期研究做為實證基礎,或是以同步性的實驗試辦方式進行,絕對避免缺乏實證基礎的閉門造車。
  3. 各類補貼措施實施同時必須擬訂好執行成效的科學評估作業辦法,每年進行成效評估,以確保措施內容的有效性,否則實施若干年後將淪為不明就裡不知意義所在的消耗預算項目。
  4. 因配合補貼措施要求造成的生產損失,應以市價做為補償基準(絕對不可以僅用生產成本做補貼)
  5. 補貼措施實施不可僅以面積做為施政目標,應以農戶為單位,才能避免政策績效、收益由少數地主大戶取得。
  6. 鄉鎮區公所必須做為本措施實施最基層窗口,並與相關大專院校學生充分合作進行知識人力下鄉,有效解決農民與基層行政的執行認知與農民理解障礙。
  7. 參照歐盟補貼透明化原則,所有受補貼資訊在專屬網站上公開,公開之資訊依照行政區劃分類,其內容至少包括地主、耕作人、地號、金額與合約期限,以昭公信,保護創新政策之生命。

看法三:如何補貼?預算從哪裡來?

農委會預估需要299億預算的計算方式是依現行預算估計,然而,補貼應依措施內容決定補貼的金額。

農業的非生產補貼不管是哪一種名目,必須把握『到底做了哪些事情而獲得補貼』的原則,因為這是一個『非常講究因地制宜』的措施。所以在執行初期若干年,應該擬定四年的行政計畫,以實驗性滾動式抽取預算的方式來執行,預算可以先框,但不須實質抽取到位,這樣可避免補貼規定內容還不明確或不嚴謹,卻馬上面臨預算執行壓力的窘境。 例如,先發展出補貼具體的措施內容如:

換言之,補貼不需要立即馬上另外擠出預算,而是以和其他預算單會講好,『我這邊能做多少,你那邊就配合多少』滾動來執行,例如A君簽約執行了補貼項目1,那就從肥料補貼與稻米保價支付給他採取這樣的方式最大的好處是避免齊頭式的補助,並需同步有研究計畫陪伴進行,實際進行田間效果評估,才能回饋修訂補貼項目的內容,也才能有具體的成果作為預算成長的依據。例如,補貼項目3,實施前後的生物多樣性差多少?溪流中的氮磷含量是否有降低,緩衝帶過濾土表逕流防止水域優氧化的效果留設三米夠不夠寬? 還是種植的水岸植生的方式要改變等等有田間實驗作為回饋滾動幾年,真正台灣版的農業環境補貼的具體內容才能被逐步開發出來。故在實施上,要以參與的農戶數作為指標,不可單以面積計。

看法四:該給誰補貼(地主?耕作者?)

若地主與耕作者不同人要給耕作者,因為環境補貼的標的是土地利用實際行為的品質,所以要給行為人,這也是收入的一環,耕作者付租金給地主,銀貨兩訖關係清楚。所以,這個問題要分清楚的關鍵就是上面強調的,『到底做了什麼事情=使用土地的行為』而獲得補貼,而不是因為我有了這塊地(= 土地使用的編定)而獲得補助。

發展成熟的補貼申請表格第一頁申請人類別即需界定補貼對象,例如:

申請人類別:
A [ ] 我是農林業經營體的所有人,我有自己的農舍並自己經營農地包括池塘(注意,是經營而不是擁有)
  • [ ] 至少三公頃
  • [ ] 小於三公頃,但我符合農民老年保險法所定義的農業經營體,或是於種植葡萄的經營體名單中
B [ ] 我是其他的農民(包括養殖)或為農民共同委託之名提出申請,自己經營農地包括池塘只少0.3公頃
C [ ] 我是以受某某高山牧草/放草合作社委託之名提出申請。
D [ ] 我是以受
  • [ ] 地景維護協會
  • [ ] 受認證的自然保護組織
  • [ ] 其他基於相關規章得行自然保護或地景維護義務的組織或協會       委託的名義提出申請。
本農業經營體的營業登記處所是在當地:[ ] 是 [ ] 不是

針對「確保糧食安全供應,維護全民健康生活」之意見 (蔡晏霖)

針對 第六頁議題一、確保糧食安全供應,維護全民健康生活擬採行策略(第六點)之修正意見:

(六)根據各地的物候與環境特性,擬訂、公告與輔導各類低耗能、低碳排的農漁牧最適經營規模與合理化經營方式,加速抗逆境品種研發、設施設計與推廣,以及產業調適技術之整合型研究,提升產業抗逆境能力,並建立農業碳排放量盤查與監測制度。

其執行重點包括: 本措施目的在於降低生產過程投入的非再生性能源,減少對石化性資材、水、電以及遠距運輸的依賴,以因應高油價、全球暖化與極端性氣候災害等生產逆境,使農漁牧業成為真正永續並具有未來性的綠色產業。

欲達到低耗能、低碳排的農漁牧生產,應首重生產資材的在地化與非石油化。農業生產過程中應降低農藥、化肥與進口有機資材的投入,轉而採行以自製或本地生產之堆肥與生物防治為原則之友善環境農法。養殖漁業與畜牧生產也應減少對進口飼料源之依賴,轉而發展與補貼以本土作物為主原料之替代性飼料。

其次應追求農漁牧產品銷售管道的在地化,藉由降低運輸里程有效減少農漁牧業之能源耗損。實際作法可協助發展地產地銷之行銷網絡,協助生產者建立與在地消費者的溝通平台(如農夫市集),並以公部門的行政採購力量(如要求國中小學營養午餐與大學餐廳採用在地食材)發揮示範與帶頭之效應。

基於以上原則,發展逆境品種及其相關之產業調適技術之前亦應對其能源耗損與潛在環境風險進行整體性之審慎評估,切莫在品種研發與使用過程中造成更多不可逆轉之環境變異,方能確實提升產業之整體與長期抗逆境能力。

針對第六頁議題一、確保糧食安全供應,維護全民健康生活「擬採行策略」之補充意見:(邱花妹、蔡卉荀、蔡晏霖)

完備的糧食安全體系應同時做到內部與外部污染之管理。 細察台灣農田之外部污染實況,首要問題在於灌排分離之基礎措施匱乏,又因各地方政府放任工業廢水搭排至灌溉渠道,造成諸多污染源來自非農地之上游水路,導致「工業喝好水,農業喝毒水」的現象。此惡象復因農政主管單位與環保單位之間缺乏連結,使得下游之工業污染受害者申訴無門。準此,建議於議題一「確保糧食安全供應,維護全民健康生活」之「擬採行策略」增加第十一條策略:

(十一) 完備的國內糧食安全體系應包括對農業外部污染源之妥善隔離與管理。除了嚴禁於特定農業區進行開發並由地方政府落實農地違規使用查處,亦應全面清查灌溉用水污染狀況, 建立公開污染地圖,並於現有各工業園區與工業區周遭成立空氣與水質監測體系, 訂定符合產業污染特性之排放物管理標準,並透過周邊住戶、農民與獨立於工業利益之外的學者專家合作以確保監測體系運作之效率與公信力。

其執行重點包括:

農委會應與環保機關合作,徹查灌溉系統上游污染源與污染類型,建立公開的污染地圖,有利於民間協助監督,亦有助於企業自律與責任釐清以及檢調的稽查。

農委會應與環保機關合作在灌溉期間加強查緝,並定期將灌溉水質監測結果上網公開、提報環保機關與環保警察,以便即時遏止水質污染。

配合上述灌溉用水污染查緝,農委會亦應儘速修訂「灌溉水質標準」。因現行檢測標準僅管制30項,完全忽略如持久性有機化合物、稀有金屬等現代工業新興污染物。目前環保署雖已開始修訂工業放流水標準,但攸關糧食安全的灌溉水理應有更嚴格之標準,方能因應時代需求,確實為民眾健康把關。如果灌溉水質標準未修訂,水質監測結果必將無法如實反應污染事實。

應於現有各工業園區與工業區周遭成立空氣與水質監測體系,推動由居民、農民與獨立於工業利益外之學者專家合作的監測方案,或由農委會設立專款計畫,委託公正檢測單位執行。

農糧署亦應提出農產檢驗與健康研究計畫,或補助專業學術團體執行,針對工業區周遭與下游高污染風險區的農作成分與健康影響進行研究,這些檢驗與研究成果將成為環保機關約束業者的有利武器,停止僅依據外型、重量、口感等因素來評選優良作物。

針對「小農耕作、食品安全、在地生產」之意見(吳寶蓮)

針對「維持小農耕作、食品安全及在地生產 」

鑑於大型農企業、高度設施與過度依賴科技之農業生產型態都是高投入、高排碳之操作,必須仰賴便宜能源才能持續其運作;然而,目前台灣的能源主權有99.8%皆非操之在己,值此能源短缺之時刻,前述高投入、高排碳之農業生產型態勢必面臨崩潰,屆時唯有以手足耕作為主、規模適切的家庭式小農可以維持其生產,也唯有適度保留農產業之都市,方有機會因應石油供應中斷之糧食危機。小農一旦消滅,農業人口萎縮,經驗與技術之斷層絕非一朝一夕可以接續;而於能源危機時刻,掌握在少數大農手中、高度仰賴能源的農業生產型態又無用武之地,是時糧荒將會造成社會激烈動盪!故於當前危機尚未逼臨時,即應未雨稠繆,扶植以家庭式小農為主體之農業生產型態,並加強保護現有之小農。大農的經濟規模越大,小農的生存空間將越小,因此唯有仰賴公權力以政策規範積極介入保護,如鼓勵社區支持型農業(Community Supported Agriculture,簡稱CSA),始有存續的希望。大農與小農必須並存,如同自然生態系之生物多樣性概念,其歧異度越高,則整個生態系將越趨於安定。

另需補充說明者為農村「生態補償」之概念。過去農村四處皆有難以利用之畸零地,無意中提供了豐富多樣的「生態島嶼」;然而,在進行土地重劃之後,畸零地大幅消失,環境複雜度亦隨之降低,再加上農藥之大量使用,使生物多樣性銳減,嚴重不利於環境永續之政策目標。因此,維持農業生態健全之另一重要課題,即係思考如何於一定範圍內規劃出適當面積之非干擾地,以供原生動物棲息。本人建議,應將此課題列於「農村防災」、「生物及物種資源」等主題中考量。

「關於食品安全之建議與對有機制度之反省 」

為達成整合建構農產品之安全無縫管理體系之目標,應制定規範要求市售產品加強標示諸如產地、食物里程、是否基改作物等資訊。一般果菜批發市場銷售之產品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產品抽驗,凡農藥殘留或動物用藥殘留不符該法規定者,即應依法立行懲處。至於農漁畜初級產品殘留監測方面,由於目前農耕與畜牧養殖業嚴重分家,專業畜養幾乎完全仰賴進口飼料,且高密度、講究快速生長之養殖型態必須在飼料中添加含重金屬之製劑,造成以禽畜糞便作為肥料的土地累積過量重金屬。因重金屬累積十分難以移除,為遏止此一情勢,故應從源頭之飼料即進行嚴格之規範,並限制養殖業之養殖密度。在具體作法上,應給予種養結合之農家相當之補助,但飼養量超過應有密度者不在此限。蓋大自然之生態結構本即動植物共存,種養結合之傳統農家,禽畜可自行處理自家及社區之有機廢棄物,以減少飼料之外購;且分散飼養亦可避免集中飼養時禽畜活動空間不足、食物過度單一、傳染病連鎖感染等問題。健康的動物有助於減少藥劑之使用,其糞肥並可用於自家耕地,以減少對外購肥料的依賴。目前台灣化學肥料的自給率偏低,所謂本國「自產」之肥料大多皆為進口原料加工調製。若能有效增加重養結合農戶之數目,不但有利於有機廢棄物充分安全之循環,同時亦有助於達成肥料自給之政策目標。

惟若前述所指之安全無縫管理體系係包含有機認證制度在內者,則應制定相應之補助措施,以確保已將環境、生態、水資源污染、國民健康等外部成本內化之有機農友不致再負擔更多之額外成本。例如當有機農友申請認證時,應由政府經費補助施行慣行農法之鄰田讓出隔離帶,而非要求有機農友犧牲其耕地自行隔離,如此方能達成鼓勵環境友善耕法之政策方針。此外,是否加入有機認證為農友自行權衡損益後之個人選擇,既決定不使用官方壟斷之「有機」字眼,即表示其願自行承擔農產信譽與後果,政府於宣導有機法規時,不得以任何方式對非有機認證農友之農產品進行任何形式之貶抑與打壓(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之公告:生機蔬果為廠商自訂之商品名稱,包括「無毒蔬菜」、「安心蔬菜」等品名未經政府驗認證,與一般蔬果無異。該署籲請消費者認明有機標章,選購有機農產品)。

「關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應採行之具體措施 」

為確保國內糧食之潛在供應能力,充分利用與維護在地生產資源,應制定規範限制縮減農地移作他用,例如興建農舍等。此外,水源區應禁止漁業養殖,已確保農業用水免遭污染。在促進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方面,宜制定配套之採購規範,例如規定中小學營養午餐食材之30%必須採購自最近距離鄉鎮之農漁牧產品,其中10%需採用無農藥無化肥之食材。所謂最近距離,都會型學校應以30公里內為其範圍,鄉村型學校應以本村里為其範圍,並配合向家長及學生宣導食物里程觀念。

在銷售規範方面,可要求農會超市生鮮專櫃應以當地農產為優先,並鼓勵一般超市設置本地產品專櫃。

在自給生產方面,應針對大宗進口糧食設立指標,訂立明確期程,要求於若干年內恢復其自給率至一定百分比。其他如肉類、蛋類之自給率,於農委會所提供之資料中雖然甚高,但其飼料來源幾乎都是進口,與自給及低碳之原則相違背,故應制定具體明確之補助或獎勵措施,以鼓勵飼料作物之栽種。此外,亦應採取保障在地生產者之措施,提高其生產誘因,例如由農會保價收購雜糧、飼料作物(自給率最低)等。

針對「糧食供應、小農體制」意見(陳建泰)

糧食危機與糧食運輸

彭明輝教授指出「根據牛津大學的研究,2023年時全世界石油的產量將只達到需求總量的一半。而權威的《世界能源展望(World Energy Outlook)》預測:2030年時石油每桶將高達200美元,是目前價格的三倍。只要這兩個數據之中有任何一個成為事實,海運的成本都會高到使越洋的糧食貿易中斷,靠石油推動耕耘機的的糧食出口國也很可能會減產。 台灣的農業一向都自給有餘,1968年以前糧食自給率都超過 100%,但是近七年來卻都在 30.5% 到 32.4% 之間徘徊,遠低於大陸的 95%,美國的 128%,法國的 122%,甚至也明顯地低於日本的 40%。從過去的富饒有餘,到近年的不能養活自己,關鍵在於人口成長,肉食提高,以及休耕與減產。」 台灣糧食自給率 32%,這除了表示我們自己供應能力急需加強之外,也告訴我們,我們必須思考如何維繫這龐大的糧食進口管道。在國際市場上,糧食是一種低價的商品,高漲的油價,更增加糧食運送的困難。在這點上,我們認為農委會在糧食安全的議題上,必須也將台灣主要航運公司的因應政策納入考量(我曾私下去電陽明海運,試圖了解其是否有因應高油價來臨的相關因應政策時,並沒有得到正面回應,但是十分值得懷疑其真的有這樣的政策存在。) 由於油價高漲,化學肥料與農藥的價格也會上漲,99% 能源仰賴進口的台灣即將面臨的是一個水源、泥土飽受污染,卻得回歸綠色革命之前的農作型態的農業生產,我們可以預期,若是沒有恰當的因應政策,在前面等著我們的是更低的糧食自給率以及逐漸萎縮的的糧食進口管道。 下,免費或是以極低的價格給予使用。

小規模、永續的農業體系

台灣其實是雙軌農業,一塊是要著重國際競爭力,賺取外匯的農業,例如:水果、花卉、中草藥、養殖漁業與保健食品...,另一塊是國內的生產體系的農業,主要任務在於提供國內充足的糧食、蔬果。這兩塊都很重要,但是應該以後者為優先,尤其在台灣糧食自給率嚴重偏低的當下,農政單位應當以提昇糧食自給率為總體目標的情況下,謀求農業各種產業的共同發展,而非在「增加產業效益」的大旗下,以產業化、企業化,企圖用往常產業的資本邏輯(即所謂的BAU),來作為農業發展的指標。

我們認為在能源短缺日漸嚴重、肥料、農藥取得日漸昂貴,要因應氣候變遷以及眾多不利因素的影響下,要提昇糧食自給率,建立分散且自給自足、獨立運作的小規模、多樣化的糧食供應體系才是未來農業發展的優先走向。

糧食是一種不能被壟斷的資源,它比戰爭時期的資訊流通還要重要。大家應該都知道我們的網際網路起初的動心起念就是為了情報資訊不能被壟斷而創造出來的。要不被壟斷,因此創造出分散且獨立運作的「節點」是非常重要的,雖然集中管理、擴大規模可以提高效能與充分利用資源,但是安全還是要放在第一,這在投資理財上面也是基本常識。

基於這樣了理由,我們主張在糧食生產上面,台灣應該走向小規模、永續經營的農業體系,而非大面積耕作的農企業。透過小規模社區自主的方式來穩定糧食的來源,降低民眾食物的碳旅程,穩健的將各個能更產生糧食的田地恢復,民眾參與並消費本國的糧食、蔬果比率提昇。

小規模的永續、農業體系,不但對台灣有幫助,即使是在全世界,都有證據顯示,這樣作,的確可以讓全世界給餵飽。「Can Sustainable Agriculture Feed the World?」(http://usfoodcrisisgroup.org/node/15)這篇文章指出,根據密西根大學 2007 年的一份報告,小規模、用續的農作,在步增加現有耕地的狀況底下,將可餵養90億人口。(IAASTD 的資料 http://www.greenfacts.org/en/agriculture-iaastd/)。

針對「科技參與農業與智慧財產權保護」(陳建泰)

科技參與農業與智慧財產權保護

關於農業科技,我們同意「在全球耕地有限,人口越來越多的情況下」科學技術(不一定是植物工廠)有其發展的必要性。全球耕地不但有限,而且還在快速地縮減當中(參閱「看守世界」Gary Cardner 著,華立仁翻譯的《縮減中的田地-世界八十億人的耕地損耗》),目前任何可以解決糧食生產的方法,都有嘗試的必要。

然而,根據 IAASTD(International Assessment of Agriculture Knowledg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的研究結論,「Sustainable farming is the way to go. To feed the world we need to support diverse, local, family farms that work with nature.」,科學在解決糧食安全上的參與,「一如往常的思維(business as usual)」不是當中的選項。目前許多的解決方案例如:植物工廠,在整體思維還是在資本邏輯裡頭運轉,並沒有考量到整個食物生產的同時,還需要兼顧到生物多樣性、永續環境、氣候變遷...等等的面向。

民國 97 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推動農業科技產業發展,強化農業研發成果商品化及產業化,特以委辦方式成立該會第一個專案辦公室-農業科技產業策進辦公室。為了更進一步強化農業科技研發成果之產出、保護、管理及運用,並積極推動農業科技之商品化及產業化,以達成「科技產業化、產業科技化」的農業發展目標,還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工研院)執行「農業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

該計畫主要工作項目包括:

  1. 促進農業科技創新政策研究、
  2. 培訓研發成果運用人才、
  3. 強化農業科技研發成果管理及應用機制、
  4. 推展農業科技研發與產學合作成果,
  5. 以及推動農業科技產業發展等。

就以保護、以及善加利用台灣擁有的農業科技研發成果來說,這的確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但是我們所擔憂的卻是,會不會因此提高小農取得農業技術的門檻,使優秀的農業技術、品種,只能移轉給具備財力的農企業與私人公司,而為了加強產業化,增加效益,使得對基層農民有益,卻無法創造亮麗產值的相關研究乏人問津。

我們認為農業科技的發展應該以:

  1. 創造永續健康的生產環境(如:土壤改良、水資源淨化與保存)、
  2. 生產健康營養的食物(如:建立優良的種子銀行、降低有機作物的生產成本、發展對環境無害的防蟲、防病資材)、
  3. 安全與舒適的務農環境為優先考量(如:改善農具與務農的相關配備、發展利用乾淨能源的農機具、烘乾設備)

因此,我們主張應以國家的力量,對改善土壤改善,水質改善,有機肥料的製作與肥分的保存,友善環境的蟲害與病害防治,農人所使用的相關配備與設施,作為科技參與農業的最優先切入點,並且以零障礙的方式,使技術可以為基層的農村所使用。這些科技當然可以申請專利保護並且應該學習網路開放內容創用 CC 的模式,從「保留所有權利」轉變為更富彈性的「保留部分權利」的專利授權,對有經濟能力的國家與企業,收取合理的授權金額,對於一般農民則是在保留部份權利的狀況下,免費或是以極低的價格給予使用。

針對「農地議題擬採行策略」修正意見(吳勁毅)

針對第十八頁,議題一:界定優良農地範圍,確保糧食安全與多功能性之意見

議題一:界定優良農地範圍,確保糧食安全與多功能性

因應氣候變遷及確保潛在糧食供應能力,應維護適當總量與區位之具生產力優質農地。廣義農地含環境敏感地區農地,以現行土地使用管制劃定之森林區及其他分區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為範圍。

擬採行策略:
(一)依據糧食安全政策目標,研議農地總量管制,推估全國需保留的農地面積,設定農地變更使用之存量警戒點。其相關計算方式與政策目標設定與申請變更案件,同步公告於農委會網站落實資訊公開。
(二)辦理農地資源利用總調查,運用農地資源空間規劃及資源調查結果以土壤理化條件為基礎,配合立地區位條件,建立優良農地之認定原則及界定範圍。其認定因子擬定方式以研討會、公聽會的方式進行,並做公告,以取得專業與社會之共識。
(三)短期間,優良農地範圍應結合現行土地使用管制體系,將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約27萬公頃)、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約17萬公頃)及台糖土地(約3萬公頃),予以納入。
(四)環境敏感地區農地範圍依現行土地使用管制分區及用地別認定,除採取高強度管制外,並考量歷史因素與農民生計,積極結合農業環境對地補貼,誘導土地使用方式轉型。
建議討論重點:
(一)為維持優良農地之數量與品質,應強化之策略與措施。
(二)短期間,依據既有法定分區及用地編定,積極保育優良農地範圍之妥適性。

針對第十九頁議題二、整合農業施政資源,提供經濟誘因,營造優質農業經營環境之修正意見

議題二、整合農業施政資源,提供經濟誘因,營造優質農業經營環境

優良農地應採取與環境友善及有效率的農業經營方式,政府應優先將施政資源集中運用於優良農地,引導合理利用,鼓勵擴大經營規模,維持高品質之農地。

擬採行策略:
(一)以鄉鎮區公所為基層農業行政的平台,結合地方自治名正言順之職權,整合辦理產業輔導計畫運用於優良農地,如小地主大佃農、農業經營專區、中衛計畫及農村再生計畫等,營造健康安全農業經營環境,改善農業產銷結構,激發農民自發性維護農地農用,達到由下而上,以導引替代剛性管理來保育優良農地資源,並落實地方發展特殊性與落戶地方之家庭式農戶優先受惠的原則。
(二)考量農民接受程度、財政負擔及價格變動風險,規劃實施符合國際規範之「所得支持給付」或「農業環境給付」,引導產業結構調整,維護土地利用型產業生產力與競爭力。
(三)積極活化農地利用,並對於短期內可提供糧食生產與具糧食潛在供應之農地資源,提供適當協助,建立農地儲備制度。
(四)以行政設計手段與補助獎勵措施,有效誘導地方政府應盤整轄管農地資源,依農地保留總量與都市發展衡平概念,劃設優先保留之優良農地;並依目標市場需求及適地適作原則,發展區域核心優勢產業;並做為推動由下而上之農業園區計畫之基礎。
(五)研訂優良農地保育方案,並配合「農業基本法」制定及「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研擬農地利用與管理專法。
(六)積極與地政單位合作辦理土地重劃或土地交換,協助農戶進行合理的生產用地整併,考量於農業基本法訂定,此類實施土地整併措施的農地,在繼承上必須以單一繼承不可再度進行分割。
(七)建立「土地銀行/土地池」,主動靈活善用土地重劃工具。平時以市價承接農民釋出之土地,作為公共建設土地交換與重劃的籌碼,除了可避免土地徵收,更可避免公共建設造成的農業與農村負面問題(例如道路切割農地造成農地破碎,農戶與農地相隔大型道路兩地等),方能長遠保護農地與農村完整性。
建議討論重點:
(一)如何建構農業施政資源整合制度,集中運用於優良農地,激發農民自發性維護優良農地。
(二)如何務實推動符合國際規範之農地多功能利用之環境直接給付。(本題農業政策組亦列討論重點)
(三)如何規劃建立農地儲備制度。
(四)地方政府基於地方主管機關立場,可積極提供及參與之農地資源維護與利用之策略措施與政策工具。(併同議題三擬採行策略四)

針對第二十頁,議題三:維護優質農業環境,強化農地管理機制,適當規範農舍興建之修正意見

議題三:維護優質農業環境,強化農地管理機制,適當規範農舍興建

建立農地分級,配套強化管理機制,明確中央部會與地方之權責,以共同維護農地資源,確實發揮保育優良農地效果。

擬採行策略:
(一)以土壤理化條件為基礎,配合立地區位條件建立農地分級管理制度,優良農地應實施較高強度之管制規範,並強化施政資源投入效益。
(二)建立農地變更審議機制。開發單位申請農地變更,應就開發之必要性、合理性及不可避免使用農地等作具體評估,防止農地過度變更使用而流失。農地變更採取「占一還一」原則,「還一」以變更面積與農地分級級別乘積作為當量值,農地變更申請人必須提出相同當量值之農地作為交換始能變更。(包括非農地變成農地,或是既有農地透過改良提高等級,或是透過合約限制使用類型,皆可作為「還一」的考量)農地變更審查必須連帶審查該變更計畫是否造成農地破碎損害農業生產環境?例如道路建設等。其因應措施應以土地重劃、土地交換計畫需列為審查重點,以確保開發建設後土地坵塊的完整性與實際使用的合理性。現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農地重劃與鄉村建設兩課業務應劃歸農業部,除統一農地管理事權外,更積極運用土地管理工具創造更合理的農地利用條件,方能落實優質農業環境之目標。(德國土地(農地)重劃(Flurbereinigung)是農業部下辦理,所有的開發計畫申請單位,都要和農業部合作處理農地重劃與交換的工作,避免農地破碎化,甚至積極促成許多生態棲地的完整,或是完成防洪的緩衝區等。而市地重劃(Umlegung)才是編制在各地方政府的地政機關(Vermessungsamt)辦理)。
(三)中央各部會應基於行政簡化原則檢討開發審議涉及農地變更使用之實施程序。但其程序應落實地方自治,由鄉鎮區公所為受理窗口。
(四)設立獎勵辦法,激發地方政府發揮地方自治精神,落實農地違規使用查處及農地污染監測工作,維護農地品質;依權責研議課徵地方賦稅之可行性(如景觀影響稅、荒地稅等),以強化政策工具之運用,有效防止農地違規使用及破壞農業生產環境之行為。與地政單位合作,逐年將廣義之農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等土地之合法建物標繪於地籍圖上,作為比對非法建物的依據。
(五)將從嚴檢討並規範農地內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容許使用項目,合理限制優良農地範圍內個別設施之興建。
(六)檢討農舍興建之區位條件,增加不在地主興建農舍成本支出;強化審議機制。
(七)採取公權力介入較深之徵收等手段執行農地變更開發案時,應落實民眾參與,保障農地所有者與經營者之權益。
(八)提高興建農舍最低農地面積至2.5公頃。老農,亦即持有農地超過20年仍持續耕作者,則可列為例外接受申請。
(九)農地獲得興建農舍核准10年內不得轉移,以杜絕投資性養地。(或10年內之交易以交易價格計算,課徵45%的炒作稅)
(十)農地交易超過1公頃需進行農業經營審查,以維持農地農用之基本原則
(十一)訂定農地興建農舍後,農地與農舍顯然未以農業使用為主要使用的罰則或課稅
建議討論重點:
(一)如何建立農地分級管理制度,並配套提供鼓勵農地農用誘因及分層規範管理強度。
(二)如何強化農地變更審議機制,避免農地過度變更及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
(三)農舍興建如何有計畫引導農民居住之區位選擇,兼顧落實農村發展、優良農地保護及農民需求,避免農地零星穿孔式使用。

「課稅作為限制資本染指農地之侷限」(陳平軒)

農舍興建管理補充意見如下: 現代自由經濟國家經常以課稅作為遏止資本不當擴張之制衡手段。誠然,課稅能有效提高資本蔓延之障礙,減少自由放任之弊病,某程度紓緩資本染指農地之速度;然而,課稅手段猶如一把雙面刃,在它為資本入侵設下關卡的同時,也承諾了為跨過關卡的資本力量提供一定的合法性保障。換言之,如果課稅的強度不能達到一定的規模,那麼對資本而言,只需要付出些微的額外成本,其開發行為即可在法律上取得合法的地位,在這種情況下,課稅反而成為資本大舉掠奪農地的保護傘。即便設定了高額的稅賦門檻,如果缺乏其他的直接管制措施,亦將僅能產生阻擋小資本進入之效果,只要開發農地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大於成本,有雄厚實力的大資本仍然會選擇支付稅賦以進行開發。屆時,大資本的開發行為將因支付稅賦而取得基礎的合法性地位,政府所能做的只剩下後續的追蹤與監督管理,而無法在尚未開發之前就遏阻大資本進入開發農地。

因此,在農地(開發)政策中,課稅僅能作為調節輔助的手段,絕對不能作為唯一的管制手段,甚至不應作為優先考慮的手段,否則將無法實現保護優良農地之政策目標。為了貫徹農地農用原則,仍應以採行直接管制措施諸如禁限建條款、禁止/限制農地移轉(對象/目的/條件)、農產業經營審查等手段為主,視其需要再搭配課稅之方法,俾使農地不致淪為資本不當擴張下,用來圖利特定個人之商品。

個人工具
名字空間
變換
動作
導航
工具箱